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是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爱犬人员组成的俱乐部
第二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的宗旨是:联系联络爱犬、养犬人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拓展各品种犬的工作领域,为防暴、助残等训练提供技术支持,回报社会;组织养犬者切磋技艺、学习交流、展示自我;沟通信息、联络感情,创建合谐社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俊鹏训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俱乐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犬比赛、野外模拟训练、行业展览会、交易会、论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俱乐部成员;
(二)协调和推动工作犬的发展,为俱乐部成员提供训犬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已受训犬只提供复训机会;
(三)反映俱乐部成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俱乐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俱乐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它活动,承办俱乐部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俊鹏训犬俱乐部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俊鹏训犬俱乐部;
(三)拥护俊鹏训犬俱乐部的章程;
(四)依法文明养犬者和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俱乐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俱乐部颁发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俊鹏训犬俱乐部的活动;
(三)获得俊鹏训犬俱乐部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对俊鹏训犬俱乐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得俱乐部的决议
(二)维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俱乐部的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俱乐部提供本行业信息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俱乐部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俱乐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管理人员;
(三)审议俱乐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人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总经理、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工作犬养殖、研究、经营及爱犬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俊鹏训犬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条 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财务由理事会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资产归俊鹏训犬俱乐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事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俊鹏训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俊鹏训犬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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